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作者:xsc 时间:2018-08-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根据《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鼓励的原则。

第三条 凡本院学生在思想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社会素质、人文素质、科学素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方面发展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及学生组织。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五条 学校设立如下荣誉称号和奖励种类:

一、个人奖

(一)综合荣誉称号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优秀毕业生。

(二)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 2、二等奖学金;3、三等奖学金。

二、集体奖

(一)先进学生社团; (二)先进班集体; (三)文明寝室。

三、其他奖项。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个人奖者首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及院规院纪,无《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的任何违纪行为。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学期“三好学生”称号:

一、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二、德育成绩80分以上或在本班前30%;

三、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立志成才;

四、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30%;

五、本学期无课程不及格现象;

六、心理健康无障碍,体育达标或体育成绩在75分以上,或在校园体育活动中表现突出者(骨干分子);

七、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行动”、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者(骨干分子);

八、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学期“奖学金”: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念;

二、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具有改革精神和创新能力,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和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四、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五、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立志成才;

六、德育成绩80分以上或在本班前40%;

七、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30%;

八、本学期无课程不及格现象。

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各门课程的总评成绩确定“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学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一、认真落实学校和班级各项管理规定,在同学中起到模范、骨干和桥梁作用;

二、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大胆管理,原则性强,工作成绩突出;

三、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所负责的学生会、社团、班、寝室等无重大违纪现象;

五、符合三好学生的主要申请条件;

六、本学期无课程不及格现象;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 “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一、院级优秀毕业生

1、在校期间连续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或其它院级(含院级)奖励者;

2、完成规定的课程,取得学历证书;

3、在校期间无课程不及格现象,没有受过院纪处分;

二、省级优秀毕业生

省级优秀毕业生在院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第十一条 有见义勇为、舍已为人、拾金不昧等突出表现者;对参加各种省、市重大比赛、竞赛获得优异成绩,并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组织可申报“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等奖项:

一、思想政治工作好。全年级(班级或寝室)同学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关心国家大事,思想健康向上,积极组织参加学校各项政治理论学习活动,政治进取心强;

二、年级委员会(班委会或寝室)团结协作好,表率作用强,群众威信高,有较强组织能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强;

三、年级(班级或寝室)有良好的学习风气,整体学习成绩水平较高,不及格率较低;

四、年级(班级或寝室)有良好风气,集体荣誉感强,团结互助好,遵纪守法,精神文明程度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成绩显著;

五、年级(班级或寝室)积分在年级或同等条件下处于领先地位。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取消评先评优和享受奖学金资格:

一、各寝室在一学期综合评比中,评为不合格寝室的学生本学期一律不能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该寝室学生不能享受奖学金;

二、各班级的寝室在一学年综合评比中良好以上寝室不超过本班寝室总数的50%,取消该班本学年参评先进班级的资格。

第十四条 “优秀社团”评选依照《平顶山教育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 评选比例:

一、“三好学生”是我校在校生最高荣誉称号,评选比例为各班实有学生总数的8%

二、“优秀学生干部”是我校学生干部最高荣誉称号,评选人数为每班1名,被评为先进班集体的可增加1个名额;

三、“优秀毕业生” 是我校应届毕业生最高荣誉称号。评选比例:院级优秀毕业生为毕业学生总数的8%,省级为3%

四、“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为本年级实有班级总数的25%;“文明寝室”评选比例按公寓管理处的规定;

五、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为本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2%(特殊情况,需经主管校长批准),其中中专:一等奖3%600元)、二等奖4%400元)、三等奖5%(200);大专生:一等奖3%600元)、二等奖4%400元)、三等奖5%200)

第四章 评选时间及程序

第十六条 每学年开学初,评选上一学年的各奖项;“先进班集体”为每学年9月评选;优秀毕业生评选时间为每年12月份。颁奖前若有有违相应奖项条件的情况发生,将取消该奖项。

第十七条 各种奖项的评选,坚持个人(或集体)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个人(或集体)申请根据各项奖奖励条件提出申请。班级对个人奖励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经系(部)审核,报院学生处。

第十九条 学生处报经主管校长审核,并在全院公布一周无异议后,由校长审批签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791日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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